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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三)初拟国家委托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修订、制定地方药品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

   (四)初审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审查出口药品;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

   (五)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产品分类管理;推荐、审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初审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审查医疗器械广告。

   (六)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药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核发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八)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含各类诊所)的药品质量、发布辖区内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九)审查药品广告、监督实施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市药品检验机构和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二)实施执业药师(合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辖区内执业药师(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发证及备案工作。

   (十三)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四)组织、指导跨省区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问药品监督瞥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组织、领导全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医药行业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十八)承担保健品的初审职责。

  (十九)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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