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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药局

职责职能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目录。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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