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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局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拟定地方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地方药品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

  八、初审新药、仿制药品、出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淘汰药品;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新药临床试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九、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许可证工作。

  十、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药材生产、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依法核发药品及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十一、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质量,发布辖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和不合格药品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监督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二、审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工作,领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三、依法开展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四、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注册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

  十五、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医药产业政策。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领导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十七、承办省政府及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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