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当前的位置: 公共管理平台 -> 各地方厅局 |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设置的通知》(吉厅字〔2002〕1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省农村经济改革组织协调的有关职责。(二)增加全省乡镇企业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内设机构调整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设立调查研究室和乡镇企业管理处。 (一)调查研究室。 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及试点有关工作的建议;负责农业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对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负责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乡镇企业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乡镇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拟订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研究、分析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经济运行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科技创新、推行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经上述调整,省农业委员会内设17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农业处(吉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农村经济管理处、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吉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财务处、对外经济处、科技教育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调查研究室和老干部处。 根据工作需要,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对外可以使用吉林省园艺特产局、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吉林省农垦局、吉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名称和印章。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8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8名(另行下达),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40名(含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四、其他事项 省农业委员会与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农村经济改革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承担;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工作,由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政办发〔200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组建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是承担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等职能、主管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厅。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增加的职能。 承担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四)转变的职能。 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检查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建议和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全省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报审及实施;指导全省农业教育培训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及流入省内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认证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工作。 (八)起草地方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并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监督对省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全省农垦行业、直属企业改革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牧业管理局。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邮编:130051 传真:0431-8906504 电 话:0431-8906502
|
|||
| 本系统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与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联合建制 免责声明 Copyright 2005 sfncc.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编:100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