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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药品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七)负责对新药研制、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工作,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监督执行国家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初审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和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依法核发药品、保健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培训、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施教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十二)知道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省政府综合楼6楼 电话:(0431)2734669 传真:(0431)276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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