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公共管理平台  ->  各地方厅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审核药品注册、中药保护品种,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核发许可证;按规定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监督管理临床试验机构;按规定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查处违法行为。

  (九)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十)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二)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

  (十三)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拟定有关药品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注册制度,负责全省执业药师(中药师)注册工作。

  (十六)按规定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址: http://www.lnfda.gov.cn/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十六号

  邮编:110003

  电话:024-31607001,024-31607112

本系统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与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联合建制 免责声明
Copyright 2005 sfncc.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