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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内党字[2003]15号)文件精神,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建制。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以及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织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研究拟订贯彻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法定标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 (六)注册新药、仿制药品、中药、蒙药保护品种;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药品的再评审、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自治区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八)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九)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十)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自治区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蒙药材集贸市场。 (十一)审批药品、保健品广告,指导化妆品广告工作,负责药品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全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三)研究自治区药品流通的法规、办法;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蒙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管药品交易会工作。 (十四)负责实施执业药师(含中、蒙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辖区内执业药师(含中、蒙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发证及备案工作。 (十五)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经济综合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十六)组织、指导自治区对外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址:http://www.nmfda.gov.cn/webportal/portal.po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7号 邮编: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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