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公共管理平台  ->  各地方厅局

内蒙古卫生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自治区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我区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制订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其它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自治区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自治区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自治区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贯彻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蒙)医的现代化;指导全区中(蒙)医医疗、科研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址: http://www.nmwst.gov.cn/ 

本系统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与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联合建制 免责声明
Copyright 2005 sfncc.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