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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全市卫生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3、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社会公共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化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业管理,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可、技术准入、医用装备应用准入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推动社会卫生工作和疾病预防与控制。 5、负责市保健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6、制定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成果鉴定。 7、制定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标准。 8、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9、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 10、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应用质量管理;负责临床药学;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应用的专业管理;组织、监督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集中采购。 11、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质量。 12、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与紧急防疫;拟定重大病案防治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件、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对策。 13、负责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发布工作。 14、负责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1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98号 举报电话: 24321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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