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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工作职能: (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九)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0777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与食物安全相关的部门与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是在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的正部级单位。其下属的两个副部级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分别承担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 国家质检总局涉及食物安全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组织起草、制定、发布、实施有关食品(加工食品和进出口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食品安全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国家质检总局几乎所有的业务司局都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包括:质量管理司、卫生监督监管司、动植物检验监管局、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等。除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集中于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和动植物检验监管局之外,加工食品的安全监管分散于其他业务司局等多个部门。 质量管理司: 卫生监督监管司: 动植物检验监管局: 检验监管司: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执法督查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地方质检部门:地方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开展的与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对国内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企业产品,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工作(简称“两查”),开展食品专项打假工作;二是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监管,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推行HACCP和卫生注册规范;三是建设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通用规范要求,15大类食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等技术法规。 从工作手段上看,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基本形成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网络。其中国家级食品检测中心28个,省部级食品检测机构45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81个地(市、州)以及绝大部分县及县级市都建立了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 QS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制度: 二是强制检验制度,即所有食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以后才能出厂销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 100088 电话: 010-82262609 传真: 010-82260684 E-mail: webmaster@s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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