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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食物安全相关的部门与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涉及食物安全监管的主要有两个司局:一是食品安全协调司,二是食品安全监察司。这两个司局的职能包括食品、保健品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实施,监测评价体系、综合信息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综合协调,重大事故的组织查处,专项执法监督及相关研究、工作规划等。此外,政策法规司参与食品、保健品安全管理法律起草及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食品安全协调司的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食品、保健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行使食品、保健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
  3、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综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3、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察司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2、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3、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政策法规司的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食品、保健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并拟订综合监督政策。
  2、负责我国食品监督管理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负责WTO涉及食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组织制定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检查。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地方政府直属的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其机构设置往往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模式,业务上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2003年7月,国家食药局会同农业部、公安部等7部委制定并下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对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重点品种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实施阶段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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